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人局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3-11911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00〕30号 | ||||||
发文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 | ||||||
概 述: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人局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00-08-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00-08-30 09:21:5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
市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〇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市劳人局 市财政局
(2000年6月30日)
一、凡我市境内各类事业单位包括驻市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各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各事业单位要及时到所在区就业管理局申请办理失业保险申报登记,经审核后发给失业保险登记证件,并在每月15日之前向所在地就业管理局缴纳申报核定的失业保险费。
四、各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在其支出预算中列支,其中,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差额及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财政预算内资金不予安排。个人缴纳部分由单位代为扣缴。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要在失业保险基金专户中单独反映,并在保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统筹使用。
五、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到所在区就业管理局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按《失业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六、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出台之前,事业单位职工失业期间养老关系予以保留(失业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再就业后,按照其新的工作单位的养老办法接续。新的工作单位已经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本人应随之参加,其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新的工作单位实行其他养老办法的,按该单位办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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