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4208/2021-04355 | 发文字号: | 乌人社发〔2021〕35号 | ||||||
发文机构: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信息分类: | 稳岗就业 | ||||||
概 述: | 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 | ||||||||
成文日期: | 2021-07-30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1-08-27 09:27:30 | 废止日期: | 2021-12-31 00:00:00 | 有效性: | 有效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局、财政局、人民武装部军事科:
现将《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内人社发〔2021〕9号)转发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抓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落实。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6%)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企业,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rst.nmg.gov.cn/nmrsw)申请,对30人(含)以下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进行精准发放。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二、认真贯彻落实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对2021年1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2020年12月为失业保险待遇终止月份)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2021年1月1日后停保但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发放失业补助金。对2021年1月1日后停保的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牧民工,发放临时生活补助。上述两项补助自申领之日当月或次月计发。对本通知印发前已受理、享受期未满的失业人员,可继续按自治区原政策规定享受至期满为止。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三、继续放宽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继续放宽至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四、继续实施以工代训扩围政策。政策受理期限截至2021年12月31日。
(一)对2021年受疫情影响但仍为职工发放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给予以工代训补贴,企业认定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依据为准。
(二)企业注册地不在乌海范围,但企业职工在乌海范围工作且社会保险费在乌海社保部门缴纳的,可申请以工代训补贴。(牵头单位:市人社局,市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
五、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会同兵役机关,积极响应部队对多种学历层次人才的需求,精准掌握辖区各类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底数,做好宣传发动、资格认定及相关服务保障,为部队输送更多备战打仗所需人才。
35号---关于转发《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改委等5部委延续实施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的通知.pdf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乌海市教育局 乌海市财政局
乌海军分区动员处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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